揭西公安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捉获三人

2024-04-25身边新闻揭西信息网


用自己的身份证

办理银行卡或电话卡

再卖给他人使用

轻松躺赚

这样的“生意”你心动吗?

你,知道他们用你的卡干嘛了吗?

你,知道自己成为“工具人”了吗?

你,知道自己涉嫌违法了吗?


01

4月16日,棉湖派出所在核查线索时,发现陈某喜有出借银行卡的重大嫌疑,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查,陈某喜交代了其于3月17日通过某视频软件认识到一男子,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该男子从事非法活动以获取报酬的违法事实。

目前,陈某喜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02

4月22日,揭西县局反诈中心牵头棉湖派出所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沈某仪有非法出借银行卡的嫌疑,遂立即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沈某仪于2月通过QQ认识一网友,由其提供名下的银行卡给对方使用后获得报酬。

目前,沈某仪已被我局依法处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3

4月22日,揭西县局反诈中心联合河婆派出所传唤涉嫌帮信嫌疑人彭某凯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彭某凯供述其于今年4月初至今,共出借30张手机卡和苹果ID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并非法获利7088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彭某凯因涉嫌非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两卡”(银行卡、手机卡)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群众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不法分子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两卡”犯罪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1.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1. 多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提高防骗识骗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 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3.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


4. 如发现有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提高防范意识

严守法律规定

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来源:揭西县公安局、平安揭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此帖由网友 “晨翱”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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